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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发布日期:2025-12-08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一、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学生不得有旷课、旷寝、替课、替寝、替考、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四、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团委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履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的义务。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备案。

六、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七、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利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一)组织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时间、组织形式,主要组织者和有关带队教师、交通工具、联系方式、住宿安排、安全措施等情况。外出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向批准部门或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二)以“班”为单位组织外出,需有教师带队,在市区以内或学校附近活动,时间一天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到所在系(部)领导签字,并报学工处备案。以系(部)为单位外出活动,在市区以内由系(部)主要领导批准;在市区以外活动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学工处备案。

(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系(部)、班级或部门在活动前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告诫。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旅游。

(四)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外出活动的,学校要追究主要组织者的责任,对外出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的要视情节,给予组织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八、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九、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学生公寓管理细则》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十、学生在校期间外出需履行的请假手续,并按时返校。如遇危急情况及时报警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十一、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的消防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不得在校园内使用蜡烛、燃烧杂物、使用酒精炉、燃放鞭炮、烟花等导致明火的行为。禁止使用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私自动用教学楼及公共场所内的防火用具与消防器材,禁止携带管制刀具等。

(三)离开寝室要检查门、窗、灯、水是否关好,门要反锁。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假期时将贵重物品带走。

(四)不要泄漏个人重要信息,不要私下进行借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