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训
诚信 勤奋 文明 自强
素质教育目标
一、六种能力
独立学习能力 心理承受能力实践操作能力 是非辨别能力沟通交流能力 自我管理能力二、“12341”
一种品质:诚信做人
二种态度:认真做事 乐观积极
三种精神:团结协作 拼搏进取 吃苦耐劳
四种意识:终身学习 自觉服从 主动参与 敢于担当一 颗 心:感恩报恩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 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 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 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
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
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三)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者。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确定保留入学资格后的 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在退役后 2 年内 , 在退役当年或者第 2 年高校新生开学第一周 , 持退伍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 , 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新生开学第一周,持录取通知书及 有关证件等证明材料(患病的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 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生所在系(学院)在 3 个月内组织新生进行身体检查以及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包括姓名、性 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等;
(四)身心健康状况(含文身、疾病等)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 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符合行业、企业用人需求标准或不适宜在校学 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或治疗的,可按照第十条 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直至达到身心健康或行业、企业用人需求标准方可就读。
第十二条 新生注册学籍后,由学生所在系(学院)建立纸质学籍档案, 学生处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信息网,完成学籍的查询与确认。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及期末考试前两周学籍管理部门开展学籍清查工作,对学籍异动情况进行汇总、公示及时清退学籍。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专科学制 3 年,学习期限 2-5 年;应征入伍者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不论学生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 学制以规定学制记载。学习年限超过其规定学制仍在校学习者,应办理相关手
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方式分为等级制
和百分制 , 等级制一般分为五级:优秀(90 分以上)、良好(80 - 89 分)、中等(70 - 79 分)、及格(60 - 69 分)、不及格(59 分以下)。
第十八条 课程的考核时间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学校课程教学总体安排进行,课程的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 具体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进行设定,并由系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
校内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根据《关于参加校内社会实践学生期末成绩的认定》 进行课程考核和成绩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国际交换生项目、国际交流实习项目期间修读的课 程和成绩认定,根据《出国留学交换生成绩认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成绩不合格需要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成绩,经学校核实,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四节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一律不给事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于考前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书面缓考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
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不含实践类课程),须持指定医院(二甲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于课程考核前向所在系申请缓考,经所在系和教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六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需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考试成绩按期末考试对待。
第二十七条 课程期末考核未及格者,可以参加两次相同课程的补考(即小补和大补),补考后仍未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补考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
第二十八条 课程补考和重修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以实际成绩标注补考记载;重修成绩记载方式同正常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方式。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取消课程终结性考核资格,直接参加大补考。
(一)终结性考试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者。
(二)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旷课、事假、病假等)达到或超过该门课 程计划学时的 1/3 者;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取消考试资格者;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重修:
(一)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等学籍异动申请获准者。
(二)课程参加两次补考后仍未及格者。
第五节 降级
第三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每学年 3 月份,应予学业预警。
(一) 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有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考试舞弊及无故缺考学生无小补考资格),一学期内仍有二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包含考试舞弊及无故缺考课程)者。
学业预警由各系部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业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而 是对学生的提示。
第三十二条 不论何种原因,每学年 9 月份,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一)一学年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年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二)一学年有五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上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及 下学期正常考试不合格课程总和);
(三)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降级的。
第三十三条 降级程序
(一)各系部在每学年上学期9月份开学前第一周内对学生成绩进行审核,
确认拟降级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复核;
(二)经学生处复核确定应降级学生名单,由学生处行文公示告知相关系 部;系部将决定通知学生及家长;
(三)降级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由学生自己选择本系部内相近专业,本系部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院校内相近专业。学生按降级后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降级学生在原年级所修得的课程成绩有效,应修未获得成绩的课程 须申请重修或补修;
(五)降级学生必须依照教学生处下达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无故逾期二周不到新班级报到,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专科层次学生不得超过 5 年,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
第三十五条 对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可直接向创业就业办公室提出创业
休学申请和创业计划书,经就创办审核批准后,到学籍管理处办进休学手续。学习年限为 6 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国际交换生项目和国际 交流实习项目),学校保留学籍至联合培养期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建立组织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因事请假连续或累计请假时间超过当学期教学周数1/3者;
(二)因创新创业需要休学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休学超过一学年的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但须重新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次数最多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下一学年相应学期开学前两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
复学的学生,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发 生调整、合并、停招等情况,学生须服从学校专业调整和教学安排。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符合学校规定条件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规定参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
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参照我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 在省级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
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详见《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 降级、保留学籍等原因),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
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按照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履行退学手续,由主管校长批准,因故没能履行手续者,由校长办公会会同相关门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及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 5 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如果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申诉程序参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的相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
户籍所在地。如超过期限仍不离校,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并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其离校。
学籍异动一般在开学前两周进行,学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做异动处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并完成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成绩合格,
颁发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提前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教育教学环节规 定的内容,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符合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做结业处理。结业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
学校教学安排,可以申请重修相应课程,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符合 毕业要求,可以发放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
仍未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符合结业要求者,可申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换 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可以为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出据肄业证明,一年以下出据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
当届毕业生毕(结)业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注册备案,毕业生可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
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
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辅修专业
第五十五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充许主修专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申请跨 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课程成绩经
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详见《辅修课程、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一)修完辅修专业学分计算方法,辅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可用主修专业公选课学分替代,不需再修;只修辅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符合学校辅修专业证书发放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二)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未通过者,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 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旷课、旷寝、替课、替寝、替考、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 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 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团委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履行登
记和年检制度的义务。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一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 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利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一)组织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时间、组织形式,主要组织者和有关带队教师、交通工具、联系方式、住宿安排、安全措施等情况。外出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向批准部门或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二)以“班”为单位组织外出,需有教师带队,在市区以内或学校附近活动,时间一天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到所在系(部)领导签字,并报学工处备案。以系(部)为单位外出活动,在市区以内由系(部)主要领导批准; 在市区以外活动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学工处备案。
(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系(部)、班级或部门在活动前须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和告诫。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旅游。
(四)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外出活动的,学校要追究主要组织者的责任,对外出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的要视情节,给予组织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
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学生公 寓管理细则》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外出需履行的请假手续,并按时返校。如遇危 急情况及时报警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的消防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不得在校园内使用蜡烛、燃烧杂物、使用酒精炉、燃放鞭炮、烟花 等导致明火的行为。禁止使用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私自动用教学楼及公共场所内的防火用具与消防器材,禁止携 带管制刀具等。
(三)离开寝室要检查门、窗、灯、水是否关好,门要反锁。保管好个人 贵重物品,假期时将贵重物品带走。
(四)不要泄漏个人重要信息,不要私下进行借贷交易。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班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表彰奖励种类
1. 集体荣誉: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优秀寝室、学院大型活动做出特 殊贡献班级等。
2. 个人荣誉: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班级学生干部、院级、系(部) 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学院大型活动做出特殊贡献个人等。
(二)表彰奖励比例
1. 优秀班级按所在系(部)班级总数评选前 30%。
2. 优秀团支部按所在系(部)所有班级总数评选 10%。
3. 优秀寝室按全校寝室数评选 5%。
4. 优秀学生按各班级总人数评选 8%。
5. 优秀团员按各班级总人数评选 4%。
6. 系(部)、班级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得超过系(部)、 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 20%。学校有关部门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得超过校级学生干部总数的 20%,全校特殊贡献班不超过 20 个,特殊贡献个人不得超过 15 个,具体人选由团委学工处审核确定。
系(部)需对各评选种类的条件和比例严格把关,初选名单须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能上报。正式评定结果需面向全校师生公示三天,无异议正式宣布并以颁发奖状、奖品、奖金等形式进行表彰奖励。(详见《评优细则》)
第六章 学生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 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
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详见《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详见《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实施的奖励、处分材料及撤销处分材料,是学生在校期间各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学校将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并以记实性方法写入本人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处分登记表、申诉复查结论及解除处分决定等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八十三条 接受高等学历成人教育学生、自考本科学生及进修、培训学员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废止。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1. 不迟到、不早退,课堂上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保证良好的课堂纪律;
2. 上课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回答问题与老师互动,保证良好的听课效果;
3. 认真做好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按时完成作业;
4. 开展读书活动,增加课外阅读量,养成读书的习惯。
二、行为文明标准
1. 行为举止落落大方,仪态端庄得体,衣着整洁,发型合格,无文身等与学生形象 不相符的行为;
2. 公共场所讲文明,懂礼貌,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卫生;
3. 走廊内右侧通行,两人成行,三人成伍,遇见老师或客人主动让路并
问好;
4. 男女生文明交往,自尊自爱,举止言行得当。
三、语言文明标准
1. 不讲脏话粗话,使用普通话,少讲或不讲地方语言;
2. 公共场合及人际交往中尊重他人,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3. 语气语态平和谦逊,有良好素质素养;
4. 不在网络、媒体等场所发布不健康或不道德言论。
四、生活文明标准
1. 教室文明:教室窗明几净,卫生良好,桌面摆放有序,桌椅排列整齐,
保持墙壁清洁无污迹,离开教室关好门窗和所有用电设备;
2. 寝室文明:寝室同学和谐相处,尊重他人隐私及个人习惯,营造温馨舒适就寝环境;按时出寝归寝,寝室物品摆放干净整洁;
3. 食堂文明:不浪费粮食,保持食堂卫生,就餐结束带走餐盘、物品、 垃圾等;
4. 环境文明:防火防盗,节约水电,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不 在墙壁乱写乱画,不损坏公物,维护校园公共财产安全。
国家各项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奖励实施细则》,现制定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内容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 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省政府相应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省政府奖学金资助名额每年为1500 人,奖励对象为省属以下高校学生,分配名额与国家奖学金统筹确定。
(一)奖励标准
统招每人每年 8000 元 / 年;
(二)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上学年度获学校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5. 上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同专业前 10%,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1. 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 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3. 系(部)初审。系(部)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 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 3 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上报 学工处。
4. 学校审定。学工处根据各分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报学校学 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教育厅审批。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1. 上学年度有考试不及格科目者;
2. 受纪律处分者;
3. 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统招每人每年 5000 元 / 年;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无违法违纪行为 ;
3.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习成绩和操行量化排名在班级范围内 位于前 10%,;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生活简朴;
5.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励志奖学金评定:
(1) 曾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 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3) 期末考试成绩有一科以上(含一科)不合格者;
(4) 奖学金评定学年因各种原因考试缓考者本学年不参评;
(5) 未按期注册者。
(三)评审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 发放,并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 4000 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 2500 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无违法违纪行为 ;
3. 学习态度端正,努力锻炼并增强自身能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的具体资料如下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1) 曾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 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3) 期末考试成绩有一科以上(含一科)不合格者;
(4) 奖学金评定学年因各种原因考试缓考者本学年不参评;
(5) 未按期注册者;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于当年 11 月
15 前完成评审。
四、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 提高大学生人文艺术素质、身心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引导大学生“养成自觉、学会自理、建立自信、走向自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对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补充和完善。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学生素质教育学分(以下简称素质学分),主要是指教学计划课程之外的学分内容,是对我
校大学生在校期间非专业素质提高状况的侧面反映,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素质学分认定机构及职责包括:
(一)学校成立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各系(部)学生管理主任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校素质
教育活动开展和素质教育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各系(部)的关系,负责制定素质教育学分制的相关政策。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下设认定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素质教育活动的统筹协调,素质教育学分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培训、学分审定、网络平台维护管理及成绩发布等工作。认定中心设在系(部),系学生管理主任认定中心主任、团总支书记兼任认定中心副主任,成员有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二)各系(部)设立学生素质教育认定站。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包括素质教育活动的计划与组织、违规处理及复核上报等工作。
(三)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和若干名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素质学分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同学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包括班级活动的组织开展,学分申报材料审定、分值认定、成绩公示、分析谈话及录入上报工作。
第四条 素质教育学分认定范围包括党团学活动及思政教育活动、实践育人与活动育人、大赛与相关证书、参与型学生工作等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均列
有若干个学分认定项目,具体认定项目详见第三章《素质学分认定项目及认定 细则》。
第五条 素质学分认定对象为全日制在籍本科、专科(高职、中职)学生。
第六条 素质学分认定时间为每年 9 月,学校对学生进行上学年素质学分认定登记工作(每月第一周的周一辅导员需进行申报)。
第七条 素质学分用途包括:
(一)作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
(二)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和个人荣誉称号的参考依据;
(三)作为推荐就业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素质学分设置及达标要求:
(一)素质学分共分为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加分项目中包含选修学分和必修学分两个内容,必修项目总分为 16 分,其余为选修学分。
(二)素质学分原则上需在前两学期内完成综合得分为 16 分为达标,学
生在第一学年未达到总分 16 分要求的,由学生所在班级的认定小组通过谈话方式给予帮助指导,前两学年学习结束后,总分仍未达标者,需在第二学年提出补 修申请,经系(部)认定站审核,报学校认定中心同意后,在补修完成学分。
第九条 素质学分的认定管理程序:
(一)学生申报。每学年 1-3 周,学生对照实施细则所包含的素质学分认定项目及学校认定中心发布的其他认定项目,在班级认定小组的指导下,填写
《个人素质教育学分申请表》,并将符合素质教育学分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资格 证书、荣誉证书、学习体会等)一并提交班级认定小组,申请认定素质学分。
(二)小组认定。班级素质学分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在审核通过的《个人素质教育学分申请表》上填写小组审核意见。部分需要小组评定的项目,可根据认定小组掌握的基本情况,采用直接公开或小组评议的方式为每位同学逐项打分。小组评分认定工作结束后,需将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三天。公示期间,认定小组有义务向持有异议的同学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示结束后,认定小组需将本班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汇总到《素质教育学分班级汇总表》,并将个人和班级的学分表格一并上报系认定站。
(三)按系(部)汇总。各系(部)审核各班级认定小组上报的素质学分认定申请表,签署认定意见,并将结果上报学校认定中心。对于审核不合格的班级,应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重新认定并上报结果。
(四)成绩发布。认定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相关资料汇总复核后,需上报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集中评议。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评议授权,认定中心方可将学生个人的学分成绩信息上网发布。
第三章 项目及细则
第十条 学分认定的项目、细则及学分值:
(一)党团学活动及思政教育活动:
1. 完成学校组织的党团活动得 5 分(必修);
2. 完成学校组织的系列思政教育活动得 5 分(必修);
3. 在校期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得 2 分(选修);
(二)实践育人及活动育人:
1. 完成实践学期得 4 分(必修);
2. 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或者公益活动得 0.5 分,无上限(选修);
3. 完成一周期的勤工助学活动得 1 分(选修);
4. 完成一学期社团活动得 1 分(选修);
5. 完成素质学期得 2 分(必修);
6. 积极参与学校招生接待工作得 1 分(选修);
(三)大赛与资格证书:
1. 获得专业或荣誉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获得 5/4/3/2 分, 系部专业活动按思政活动计算学分(选修);
2. 积极参加创业活动得 1 分,自主创业成功得 3 分(选修);
3. 发表报纸、期刊、杂志、论文、立课题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 分别获得 5/4/3/2 分(选修);
(四)参与型学生组织:
1. 符合学生干部身份得 1 分(选修);
2. 必修科目不合格可以进行补修。
(五)操行评定(扣分项目):
1. 校园安全类:
(1) 在非吸烟区内吸烟扣 0.5 分;
(2) 使用或者私藏违章电器扣 2 分;
(3) 携有管制刀具扣 2 分;
(4) 校内私自带酒水扣 1 分,在校内喝酒扣 2 分,喝酒后违反规章制度
扣 2 分;
(5) 私自乘坐黑车扣 2 分;
2. 行为文明类:
(1) 男女生过密交往扣 0.5 分;
(2) 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扣 1 分;
(3) 着装不符要求累计三次扣 1 分;
(4) 仪容仪表被下令整改一次扣 0.5 分;
(5) 内务不合格被通报的寝室每个人扣 1 分;
(6) 晚归寝、上课迟到早退等扣0.5分。
3. 诚实守信类:
(1) 伪造假条或者其它相关材料扣 5 分;
(2) 私刷他人饭卡扣 5 分;
(3) 拖欠学校电信话费扣 5 分;
(4) 拖欠学费或者其它费用扣 5 分;
(5) 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者视情节而定扣除 10 分以上;
4. 在学生处分管理中,警告处分扣 2 分,严重警告处分扣 4 分,记过处分扣 6 分,留校查看处分扣 8 分,试读者扣 10 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大一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完成必修项目共计 16 分,未达到 16 分时可以进行补修或者选修。
第十二条 大二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完成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5 分)和系列顶岗实习培训课(5 分);共 10 分。
第十三条 大三学生在岗位期间如有未按时缴纳学费、未及时上交材料、
散布不良言论、违反法律、违背诚实守信者视情节扣除相应学分,如未达到合格分数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所有。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
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 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条例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脱产并在校内集中学习的成教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保卫工作、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后 勤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及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 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保卫处、学生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
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 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系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
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 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各院、系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 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
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 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
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
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校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
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 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 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 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六)学生需自觉保护个人信息,防止泄露,个人原因造成后果须自行负责。
(七)严格禁止参与校园内外不良贷款、不良网贷,学校应履行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学生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个人原因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
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 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 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 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
时报告学校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 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 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
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院、系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各院、系上报学生处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
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
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 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三十三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 事宜。
第三十四条 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五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
助。
第三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
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 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 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 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处负责解释。
校园秩序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优化育人环境,确保我校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教育部的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
(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各管理部门要按职责范围切实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进入校门,应佩带校徽或持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它证章、证件。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要凭
介绍信或证件主动向门卫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禁止任何人翻越围墙。所 有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或校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国(境)外新闻记
者进入学校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前与学校保卫处联系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国务院或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计划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
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保卫处批准, 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 须经我校办同意并经保卫处批准,方能进入学校。
需留宿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必须履行留宿登记、离校注销手续。
第七条 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留宿人离校时应及时注销登记。其它 公共场所(招待所除外)未经许可不准安排校外人员居住。违反此规定的,学 生公寓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应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
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居住超过七天的,应向学校保卫部门申报办理出入证。未经允许,校外人员不得在操场进行体育活动。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浴室、餐厅和俱乐部,要本着“服务于内部、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控制校外人员出入,维护好校园内部秩序。
第十条 外单位各种机动车辆,因公或其它事由需进入校内的,应出示证明或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教学区和宿舍区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号。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自行车应放入车棚;无车棚的,应放入指定
场所。禁止在行车路线上停放自行车。
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携带物品外出,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公物外出者,一律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盖有关部门公章或领导签名);携带私人物品者,凭本人有关证件或说明情况后,方可放行。否则,学校保卫处有权要求其
按规定办理或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二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从业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报请我校有关机构和保卫处批准,办理必要手续。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
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三条 无校方允许不准在校园内乱发传单及传单类宣传品;不准张贴大小字报;学校内部各部门、单位的通知、告示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位置,并对其内容负责。不许在建筑物、课桌、地面等处书画。违反上述规定
的,学校后勤、学工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均可清除。对于以张贴、散发等形式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由学校保卫处审查处理或转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应立即揭除,及时交保卫处处理, 不得随意传播或传抄。严禁外部单位和人员在院内张贴广告、通知、启事及各类大小字报;对违反者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培训班、学习班等应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在院内举办各类讲座、报告、培训班、学习班等;经学校批准举办的各类讲座、报告、培
训班、学习班等,承办单位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处。讲座、报告、培训班、学习班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或群众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必须报请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 有关部门播放录像片,要本着先审查后播放的原则,严格把关,禁止播放凶杀、
色情和宣传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录像片。违者,校党委宣传部、学工处、团委、 保卫部门等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园内集会、游行,严禁聚众闹事。
第十七条 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在校内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严禁破坏或损坏、抄拿、私自移动各类设备、设施、材料等行为和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起哄、摔瓶子等扰乱治安的行为,保证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禁止在校园内玩枪或持枪打鸟,禁止在校园内养犬等宠物;禁止在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吹口哨;禁止在校园内学、练驾驶机动车;上课、办公时间禁止燃放鞭炮;春节期间燃放鞭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任何时候不准在楼上燃放鞭炮。
第十八条 增强安全意识,不准从楼上往下乱扔东西,不准在校园内乱拉电源线;凉台上花盆等的摆放应安全适当。
第十九条 爱护学校院一草一木,不准在校园绿化区内随意移栽花草树木, 不
准乱扔垃圾污物,建筑、生活垃圾要及时处理,公共场所卫生要定期清理, 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美观。违反本细则者,由后勤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不许任意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建筑物,不许任意安装广播、音响、太阳能等设施,需设置、安装者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获
准后,均应填写审批表,报保卫处备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施工或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动用明火应事前征得防火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办理手续。不得损坏和私自移动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校有关部门和校保卫部门有权
责令其停止活动;造成他人生命或财产损失的,由校保卫部门查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切实抓好各类临时用工的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办法, 树立校园治安整体意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管好、用好临时工队伍。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均以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保证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大型活动特别是舞会,组织者必须在72 小时前报请有关机构(学生活动报学工处,
教工活动报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和外请人员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
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所有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均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
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对 以上活动,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书及审批表及时报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之前由组织者报请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必要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成立
各种协会、研究会,应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会成立的社团组织应报请校团委、学生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和非社会团体组织均应报保卫处备案。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 接受学校管理,不得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有损害国家财产或 造成公私经济损失行为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要自觉遵守本细则,并做好对家属、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注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校园整体秩序。对违反本细则的本校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损坏公物,
照价赔偿。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由保卫处协助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公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优化育人环境,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学生公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中心,以养成性教育为基础,学生参与为主体,公寓文明与文化建设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由学生处直接领导,公寓内设专职公寓辅导教师。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
(二)负责学生公寓住宿秩序的管理。
(三)负责学生公寓卫生的管理。
(四)负责学生公寓的节能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生公寓日常安全管理。
(六)负责公寓辅导教师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公寓文明和文化建设,结合养成性教育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 作,解决学生在公寓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管理章程的制定,各系(院)负责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公寓文化建设、检查评比等;团委负责公寓学生自我管理组织的工作指导;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辅导教师负责安全消防等工作,保证思想教育延伸进公寓。
第六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需要全体师生认真落实《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条款落到实处,不漏死角,不留隐患。
第二章 床位的分配与安排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凭入学通知书交纳各项住宿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公寓办理寝室住宿手续。
第八条 学生寝室由公寓管理办公室分配给学生,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号床位住宿,未经公寓办公室同意,不准擅自调换或占用其他床位。
第九条 学生毕业、中途退学、休学或参军,须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
宿手续(经检查无损坏,无丢失家具者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须当天内撤离学生公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暂住者,须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暂住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十条 床位分配按年级、专业相对集中和男女分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寒、暑假学校放假后公寓楼实行封楼管理,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假期不离校或提前返校者,公寓不予接待和安排。
第三章 公寓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员对维持正常生活秩序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非本院学生与员工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严禁进入公寓。来访者要登记;休息时间如有会客在值班室。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若遇 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办理住宿手续,离校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不准有异性进入(履行公务者除外),更不准留宿异性。第十五条 严禁夜不归宿,禁止爬墙、窗户、雨棚等进出学生生活区和公寓。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是为所有住宿学生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
学校要求学生统一住学校公寓。
(一)不准进行非法集会、聚众闹事和张贴大、小报等,不准进行封建迷 信活动与邪教活动,不准阅览传阅淫秽或非法书刊、图片、光碟等物品。
(二)不准哄闹、斗殴、打群架等。
(三)不准吸烟、喝酒或赌博等。
(四)不准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学校或他人财物等。
(五)不准使用电热棒、电热杯、电吹风、电饭煲、电褥子等加热设备, 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不准私接电线等偷电行为。
(七)不准饲养宠物。
(八)不准打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
(九)不准在公寓内进行各类体育活动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工作。
(十)不准进行其它干扰他人学习、生活、工作的行为及学校明令禁止的 行为,如有上述行为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公寓消防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不准点蜡烛、燃烧杂物、使用酒精炉等制造明火的行为。
(二)不准燃放鞭炮、烟花。
(三)不准使用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寝室钥匙、物品柜钥匙不准随意借给他人。
(五)不准动用公寓内的防火用具与消防器材。
(六)离开寝室要检查门、窗、灯、水是否关好,门要反锁。
(七)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假期时将贵重物品带走。
第十八条 要提高警惕,严防偷窃。发生案情时,即刻报告公寓辅导员老
师或值班教师,同时要保护好现场,由相关人员或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爱护公寓环境、公寓物品,保持公寓卫生。
(一)不准践踏草地、采摘花草、破坏树木、破坏绿化设施。
(二)不准乱贴广告、启示、告示、通知等宣传品,不准派发样品、宣传 品等。
(三)不准乱写乱画等。
(四)不准损坏、调换和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公物,家具不准擅自搬离寝室, 丢失或损坏者,要按价赔偿。查不到责任者时,由寝室人员共同赔偿。
(五)保持寝室干净、整洁,不准在寝室窗户、顶棚、电线等地方晾衣服, 保证寝室空气清新。
(六)不准在寝室内随地吐痰、泼水、乱丢果皮、废纸等杂物。
(七)严禁往走廊、窗外、楼下泼水、丢杂物。
第四章 公寓作息制度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时起床与就寝。
(二)晚间休息时间,不准随意进出,晚归者一律履行严整登记手续,教 师有权询问和检查其携带物品,同时按扰乱就寝秩序给予相关处理。
(三)熄灯后,必须保持寝室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放音乐等影响其他人 休息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生活区规定开、关门时间为:6:00——20:50.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晚上熄灯时间为21:50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
第五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采用供电柜集中供电,寝室内使用的电器总瓦数超过一定标准会使自动柜自动断电。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水,人走阀关,不准用长流水冲洗衣物或其他用途。如超过规定使用额度,则按物价部门所规定价格收取超额用水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节约用电,人走灯关,严禁用各种大功能电器设备。如超过规定使用额度,则按物价部门所规定价格收取超额用电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不准私自接电源线或改装电路,如造成严重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六章 寝室用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所有用具设备,均为学校公共财产,学生要妥善保
管和爱护。
第二十八条 公寓住宿的学生每寝配备用具一套,用具因质量问题自认损坏的,可经公寓辅导员教师报后勤处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九条 每个学生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用具,损坏或遗失用具者,要按价赔偿。毕业离校时须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学生持验收合格凭证据到公 寓管理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的生活秩序、卫生状况、消防知识、设备维护 实行检查制度,各部门与学生处共同指定检查标准,按职责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
(一)学校学生处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和学生代表对所有寝室进行综合检
查。
(二)各系(院)组织有关人员和学生代表随机对所有寝室进行综合检查
(三)学生公寓辅导员教师对所管辖的寝室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四)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每周对所有寝室每周至少随机抽查一次。
(五)各系(院)每周随机对本系(院)学生寝室进行抽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 寝室卫生管理实行“分工责任制”和“值日生制”两种方法。寝室卫生清理工作,必须分配到个人,各寝室制定卫生分工与值日生表,
贴在指定位置。分工原则为:个人使用位置由个人负责清理;公共位置由值日 生清理。日常抽查采用“值日生制”。学校综合抽查时,学生寝室应当留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综合检查与随机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寝室人员明细表”的填写与张贴;
(二)个人床铺、桌面、书架及物品摆放整齐统一;
(三)个人床下与桌下清洁无杂物,鞋子摆放一条线;
(四)地面、桌面、窗台、窗栏杆、柜面擦拭干净;
(五)门、窗玻璃明亮干净;
(六)床单、被罩、枕巾清洁干净,并按学校要求叠放;
(七)墙面、天棚、灯具清洁干净;
(八)室内无贴画;
(九)洗手、淋浴间无污垢,无积水、无异味、无杂物 。
第三十四条 公寓管理办公室认真登记检查结果,报系(院)办、学生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评优奖优细则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班级,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优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籍注册的专科学生;
(二)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四)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五)各项成绩优秀或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评优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所评期间有旷课或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者;
(二)专业课程和基础课程有不及格或补考者;
(三)在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中,不听从学院统一安排者;
(四)无故缺考者。
三、表彰奖励种类
(一)集体荣誉: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优秀寝室、学院大型活动做出 特殊贡献班级等。
(二)个人荣誉: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班级学生干部、院级、系(部) 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学院大型活动做出特殊贡献个人等。
四、评选条件
(一)优秀班级评选需在校、系(部)各项班风考核中,各项名次在系(部)
前 30%,并有较突出表现。
(二)优秀团支部评选需在校、系(部)团委考核中,各项名次在前10%, 并有较突出表现。
(三)优秀寝室评选需在系(部)考核中寝室各项考核数据优秀,名列系
(部)寝室排名前 10%。
(四)优秀学生评选需学业成绩平均分 90 分(含 90 分)以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全班 10%,可评为优秀学生。
(五)优秀团员评选需在班级团活动中表现优秀,思想积极上进,并成为 入党积极分子。
(六)班级、系(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评选需综合考评等级为良好以上(含良好),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一年以上,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的威信。
(七)学校大型活动做出特殊贡献班级、个人需在学校大型活动中有较突 出的变现,或对学校某项工作有较大贡献。
五、表彰奖励比例
(一)优秀班级按所在系(部)班级总数的前 30% 评选。
(二)优秀团支部不超过所在系(部)所有班级总数的 10%。
(三)优秀寝室不超过全校 5%。
(四)优秀学生按各班级总人数的 8% 评选。
(五)优秀团员按各班级总人数的 4% 评选。
(六)系(部)、班级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得超过系(部)、 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 20%。学校有关部门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得超过校级学生干部总数的 20%,具体人选由学工处确定。
(七)全校特殊贡献班不得超过 20 个,特殊贡献个人不得超过 15 个。
六、评选办法
(一)各类评优奖励的评选工作需在学生日常量化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 选办法由各系(部)领导具体实施。
(二)系(部)需对各评选种类的条件和比例严格把关,初选名单须经公 示一周无异议后方能上报。
七、奖励办法
(一)各类奖项由学校统一颁发奖状、奖品。
(二)学生所获个人荣誉统一记入学生档案等。
八、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请假制度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 ( 如上课、实习、实
训、军训、学校及系(部)组织的活动等 ) 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 办理续假手续。节假日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请假首先相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有家长的证明,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条 个人请假的报批手续和程序。
1. 学生申请事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须经辅导员核实同意后,向所属系(部)递交审批。三天以内事假由辅导员签字报所属系(部)审批备案, 一周内事假经由辅导员、系(部)审核签字后报学工处审批备案。
2. 学生申请病假须持三级甲等医院所开具的病例,住宿生须说明是否离 校。病假审批权限同事假,如遇急性疾病可先行治疗,返校时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交由系(部)备案。
3. 学生因家人亡故需请假者,返校销假时需出具带有街道居委会或村委 会及家长(或亲属)签名的证明。
4. 学生在实习、实验、实践等期间请假,须经指导教师和企业领导批准 签字,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5. 除突发事件外,学生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 和超期未归者按旷课处理。
6. 学生请假期内不能按时返校的,须经由家长沟通核实,于假期内办理 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到学工处、系(部)办理销假手续。周末回家的学生,须在周日晚自习前返校。
7. 不论何种原因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请假时间超过当学期教学周数1/3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集体外出活动的报批手续和程序。
1. 组织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时间、组织形式, 主要组织者和有关带队教师、交通工具、联系方式、住宿安排、安全措施等情况。
2. 以“班”为单位组织外出,在市区以内或学校附近活动,时间一天以内的, 经辅导员同意后到所在系(部)领导签字,并报学工处备案。以系(部)为单位外出活动,在市区以内由系(部)主要领导批准;在市区以外活动的由学校 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学工处备案。
3. 凡安全措施不得力、班以上单位组织外出活动无教师带队,或有其他 不妥之处时不予批准。外出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向批准部门或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4.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系(部)、班级或部门在活动前须对学生进行安 全教育和告诫。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旅游。
5. 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外出活动的,学校要追究主要组织者的责任, 对外出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的要视情节,给予组织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 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 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 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 假满后不销假者;
5. 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6. 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 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 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9.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六条 学生在双休日若班级、系(部)无集体活动,须向辅导员请假后, 方可离校。但星期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
第七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持学校稳定,建立健全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 2017 年2 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
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根本目的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其违纪情节、性质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种。
第七条 处分的期限包括:
(一)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期限为半年;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期限为半年到一年;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诚恳、积极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在事件发生和学校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 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多次违纪分别处理);
(六)违纪后不接受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态度蛮横的。
第十一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再次违纪应受处分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受处分时间起到毕业时间为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特殊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校园秩序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策划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木棒、刀、匕首、铁 器等伤人的,参看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 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 以“劝架”、“拉架”、“说理”等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的, 未直接动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引入非本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 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或擅自离校(教学日)者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 1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 2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0 学时以上或擅自连续离校 4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 学时以上或擅自连续离校 6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40 学时以上或擅自连续离校 8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 50 学时以上或擅自连续离校 10 天以上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时数三分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 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七)无故未参加教学实习、顶岗实习、实训等集体教育教学活动,视情 节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或实习、实践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 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上课穿拖鞋或过分暴露衣服,带食物进教室,上课随意玩手机、接听手机、编发短信、玩游戏,上课睡觉,教室打闹,上课不带教材等现象出现; 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次类推,不服管教者加重处理。
(二)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视情 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在公共场所或非吸烟区抽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私自伪造假条、签字等以达到个人不当目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社 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请假而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内(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 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期间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 或者被撤消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
第十七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
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座位图就座的;
(二)开考后座位内外有草稿纸、书籍、笔记、手机及有存贮、记忆功能 的电子产品等物品的;
(三)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明示答题卡、外推试卷的;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写姓名、班级学号,用铅笔(除规定外)、红 色笔或两种笔迹答卷的;
(五)未经允许互借考试用具、计算器的;
(六)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的;
(七)在考场内外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影响考试纪律或对监考人员出言 不逊,对监考人员有威胁言行或过激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考试中向他人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的;
(二)开考后座位内外及身上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本、复习资料等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五)夹带纸条或传递纸条者;
(六)考试期间有意撕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
(七)申请缓考所用诊断书弄虚作假的;
(八)采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干扰教师正常阅卷、评分、登录成绩的;
(九)在试卷上涂划留标记的;
(十)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一)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十二)请人替做实验、实训或代替他人做实验、实训的;
(十三)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考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严重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使用手机或其他工具等方式进行团伙作弊,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互换试卷、互写对方姓名,请人替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或使用其它手段在考前获取考试内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五)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者。
第二十条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上述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
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考试组织部门及教务处,如实填写考场违 规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二)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 两名)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三)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四)违纪、作弊事实一经认定,由教务处向学工处提交考试违纪作弊通 报,由学生处形成处分决定并及时公布,同时送交学生所在系(部)。
(五)在国家级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
第三节 社会公德与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 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六)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 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
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教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 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过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 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损坏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 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 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或泄露有关机 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并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 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 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抄袭、盗取他人学术成果,伪造专业、学术资格证书,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他人科技成果等,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 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 10 天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拘留 10 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 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 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在 500 元以下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处分;作案数额在 500 ~ 2000 元之间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数额在 2000 元以上的 ( 含 2000 元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多次偷窃的或团体作案首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4. 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 盗用公章、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 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 1、2、3、6 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 1、2、3、6 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 骗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 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 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污秽物品的,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污秽文字、图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污秽书刊、画报,收看或收听污秽录像、录音及其他污秽音像 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污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电脑、网络设备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不良网贷,侵 害他人利益,发布不良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讨论决定,报学 工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 报学工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 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正式生效,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系(部)的学生处分,由学工 处会同有关部门、系(部)研究后处理。
(三)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省委、市委高校工委同 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由错误事实认定部门出具学生的违纪事实和旁证材料,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然后将上述材料连同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上报学校。
(三)经批准给予学生处分,由相应单位或部门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出具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并发送有关部门。同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
知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书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 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五)特殊场合下,学生管理人员可以对明显违纪的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
定。
(六)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通知书由系(部)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送达时另需有两名学生工作人员在场见证。若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于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如果 因学生离校无法送交的,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学生或受处分学生家长, 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受处分学生所提供家庭住址等联系方式有误、不详或者家庭住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学校,导致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15 天,期满视为送达, 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三日之内主动办理完所有的退学手续并马上离校, 因学生个人原因没及时办理完相关手续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突发事件皆由学生本人全权负责,校方概不负责。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到处分后行为上有明显悔过表现和进步,组织纪律观念得到加强,无出现屡教不改等严重违纪情况,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处分一经解除后,均不影响学生下一学年评优评奖及其他权益。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警告、严重警告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半年以上的考核;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半年到一年以上的考核。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系(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 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汇报,每季度一次;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四)在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 益劳动三次以上,并有相应的证明;
(六)受处分后至申请前每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合格。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执行,考察期满后可向所在系(部)提出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申请人所在系(部)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系(部)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系(部)受理期满后,直接向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请。学工处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系(部)。
第三十四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 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 团干部或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系(部)领导批准后,将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数据及《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学工处。
(二)学工处对系(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系(部)应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 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二)违纪处分文件下发 3 天内,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当及时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还应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第三十六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将按此规定不予安置工作, 在校期间考察时间不能满足考察需求时,考察期延至顶岗实习阶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 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 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停发各类奖、助学金;
(二)凡受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担任 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实施的奖励、处分材料及撤销处分材料,是学生在校期间各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学校将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并以记实性方
法写入本人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处分登记表、申诉复查结论及解除处分决定等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三条 接受高等学历成人教育学生、自考本科学生及进修、培训学员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诉种类及申请
第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 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的处理和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的, 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 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章 申诉委员会职责及组成
第三条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 9 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
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处长担
任。学生代表(2 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工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 守工作秘密。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 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 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 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三章 申诉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 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八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 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系别、班级、专业、学号、联系 方式等);
(二)申诉的要求;
(三)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 进行审查,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 5 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 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实行书面审理的,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审理不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
表不得少于 2 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
(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
(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的 程序另行规定。
(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
见。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
决定。在讨论时如果委员意见不一致,应实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通知原处理部门作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 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更建议。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等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
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处理期限。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复查决定;
(六)复查决定的日期。
(七)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或新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或新的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且不按复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对申 诉学生打击报复的,学校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依纪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最终解释。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辽宁省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和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围绕重点聚焦问题,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代会和学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代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代会职权
第六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 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进行 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修订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七)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八)审议上一届(次)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九)根据学校现实情况向全体学生发出倡议;
(十)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 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八条 学代会决定和决议,学生都应认真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学代会的提案,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第三章 学代会代表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籍学生;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品德优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 个人品德,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 反映广大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部为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数额,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在院系、部团总支的领导下,由院系、部学生会组织实
施,校团委给予具体指导。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两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学生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学代会代表出现退学等不能在校继续学业的情况,不再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进行更换或补选;学代会代表在校内转院系,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所转院系代表团的活动。临时性外出学生,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参会,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学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构成: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为学生总数的 1% 左右, 原则上根据院系、部学生总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在选举时要充分考虑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等因素。学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干部、教师等作为特邀代
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享有发言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需经八名以上正式 代表附议方为有效,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
(三)对学代会工作、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学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大会决议
及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在必要时对学校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
告。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校党委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中心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
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学代会 交给的任务;
(四)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学生,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如 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及时向本单位学生通报参加学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 议监督;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文明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学业水平。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以院系、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五条 召开学代会时,首先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负 责大会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 学代会每届任期两年,定期开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如遇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 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学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生迫切关心的问题, 广泛吸收学生的意见,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
第十八条 学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
的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学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贯彻学代会决议和及时处理提案;落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 高权力机构,承担与学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对学
代会负责、受学代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实行合议制,由学生会秘书长召集,会议应有三分 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学生委员会决议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履行以下
职责:
(一)做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学生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督促检查提案落实,组织代表团及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支部同意可召集代表团团 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四)负责解释学生会章程,保障代表和学生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选举学生会主席团;增补或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计划与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有权列席 学生会工作会议,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
(七)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行使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会管理细则
学校学生会是由校党支部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组织机构。它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校规校纪容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学校学生会以全面提高同学的综合素质,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真正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会服从学校的领导,协助学校开展各项工作,制定有关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活动,督促学生自觉培养学习和生活能力,促进全面发展。
第二章 工作守则
第二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法纪观念。
第三条 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具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四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全体成员要严格贯彻“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的三方针。
第五条 学生会全体成员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联学校及各系(校)同学,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大局出发,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增强集体凝 聚力和荣誉感。
第六条 勇于奉献、敢于牺牲、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
第七条 勇于开拓、敢于争先,在专业学习和各项活动中,发挥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重视并坚持实行民主制度。
第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和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任免制度
第十条 学生干部任职
凡志愿加入学生会者,应向学校学生会表明意向,经纳新竞选,经党支部 书记、团委书记、辅导员老师、学生会主席、部长同意,试用合格后,方可加
入,试用期为一个月。团委书记、辅导员老师、学生会成员可向学生会推荐优 秀学生,经学生会试用合格后可加入。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免职
(一)思想作风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的领导;
(二)工作中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任、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在上级领导给予警告而未能改正者,因主观愿意不能按指定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者,所做工作缺乏实效性者,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免职或劝其自动辞职;
(三)在工作中缺乏纪律性,不按时召开或参加例会,无故迟到 2 次或缺
席 1 次给予警告,无故迟到 3 次或缺席 2 次的给予免职;
(四)在一学期里学习出现一科不及格者但补考或重修能通过者继续保留会员资格;出现一科不及格者但补考或重修未通过或有两科以上(含两科)不及格者,应劝其自动辞职;
(五)出现重大问题,受学校纪律处分,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或虚报帐目者;道德品质败坏,立场不明确,沾染不良风气,参加邪教组织者予以免职。
学生干部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自动辞职:
(六)缺乏团队精神,拉帮结派,不团结他人,在工作中意气用事或从事 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八)玩忽职守对本职工作不尽职尽责,逃避责任,缺乏服务意识者。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会全体成员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为周五中午 12: 00, 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要求各部门及时汇报上周工作,落实下周工作任务以便更加全面地为同学们服务。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以及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各部部长向主席汇报工作情况,主席安排工作任务;各部部员向部长汇报工作情况, 部长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例会实行考勤制度,由办公室记录考勤。如有病假事假需提前向主管主席或部长请假,例会无故不到者,给予严肃批评;三次不到,且情节 严重者,提交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免去职务。
第十五条 在会议中要保持严肃认真,要及时反映学校及各系(校)各方面的实际问题,做好有关的会议记录,并且按时完成会议要求的各项议程。
第五章 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 人员档案:所有学生会正式成员,都将设立正式表格档案,并由办公室备案,记入个人履历档案。
第十七条 工作计划总结:每学期初制定各部计划并由主席团审议通过, 上报校团委,每学期期末主席及各部长述职报告,各部工作总结经学生会全体 同学审议通过,上报校团委。工作计划及述职报告,工作总结上报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所有由学生会召开的会议都要求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以便今后查阅。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的相关记录:凡是由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都要求进 行相关的策划安排和活动总结,并归入学生会档案。
第二十条 活动照片及图像归档:凡是由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照片、视频以及新闻都要求进行采集和整理,并归入学生会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组织视为非法社 团,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未尽事宜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暂行 )
尊重学生学习兴趣,发挥学生专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在校学生、高职扩招在校学生。
二、转专业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 定的;
2. 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3. 已进入毕业年级或已修满培养方案总学时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4. 艺术类、普通类等跨类别的;
5. 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6. 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在读学生所在专业进行 调整的;
2. 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身体状况及发展需要转专 业的;
3. 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4. 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在相关专业领取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省部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5. 学生因教育水平地区差异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的;确因专业不适应自愿降级转专业的;
6. 新生取得学籍三个月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高考时隐瞒实情者除外),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转专业的程序
转专业一般安排在第二、三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1. 申请专业特长、学业困难类情况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佐证材料,经考察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办理转专业手续,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2. 休学创业或退伍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在复学时,提出专业调整申请,经考察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休学创业包括实体创业、网络创业等。实体创业须提供作为法人代表和创业合伙人所持有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及纳税和年收入相关证明;网络创业要求学生本人开设网店经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经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认定时月平均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
退伍后复学的学生应提供服役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因国家专业目录调整学校招生专业调整等原因,确需学生调整专业才能继续学业的,可直接提请院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四、学生转专业学习管理要求
转专业学生由学生处根据专业具体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生转专业后,保
留原专业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并按照学校学分认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学生必须取得转入专业相应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需在办理时到财务处补交或返还学费差额,新学年开始 后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
五、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面向全校学生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暂行 )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强化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在校学
生、高职扩招在校学生。
二、转学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同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6. 高职扩招录取的。
(二)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 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 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省级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三、转到他校的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拟转学学生向所在我院学生处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
其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受理转学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末,即每年的 1、7 月份。
2.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负责学籍负责人与拟转学学生面谈核实转学理由, 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3. 学院审批。学生处学籍负责人将学生申请(确认)表连同其书面转学 申请提交到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4. 寄送转学材料。学生处学籍负责人备齐拟转学学生转学材料(包括: 加盖学生处公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学籍平台的学籍注册信息页、学习成绩
单(含转学学期的成绩)以及加盖公章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情况说明等)后, 寄送或送达转入学校。
5. 经转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转入学校在申请(确认)表上签 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6. 学生处学籍负责人将转出、转入学校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学申 请(确认)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确认备案。
7. 跨省转学的,需在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 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四、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说明,本办法自 2020年 9 月 1 日起面向全校学生执行。
具体事项及成绩
党团学活动及思政教育活动
辅导员签字: 系部:
实践育人及活动育人
辅导员签字: 系部:
大赛与资格证书
具体事项及成绩
参与型学生组织
辅导员签字: 系部:
操行评定(第一学期)
操行评定(第二学期)
辅导员签字: 系部:
操行评定(第三学期)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汇总表 |
系别 |
班级 |
学号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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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成绩 |
党团学活动及思政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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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育人及活动育人 |
|
大赛与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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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型学生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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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行 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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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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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评 :
学生处(公章)